国际教育学院学生请假销假条例

发布时间:2006-01-09   浏览量:0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我院正式注册的学生。
第二条  本条例所涉及的请假范围是指学校或院里统一组织安排要求必须参加的下列项目:
1、理论讲授课、德育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等。
2、教学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劳动课等。
3、考试、考查、测试等。
4、入学教育、军事训练、参观、形势报告、学术报告、政治学习、体育运动会等。
5、学校或院里统一要求学生参加的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等。
第三条  考勤由课堂任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以及其他活动的带队人、召集人负责,考勤结果要及时上报院办公室或院团委。
第四条  请假
1、学生因病、因事等不能按时参加第二条所指范围内的活动时应履行请假手续。
2、请假手续:
采用逐级请假方式。首先,个人书写请假条。注明请假的具体事由、时间等。其次,班长签字确认。第三,到院团委审批,经批准后方生效。
3、学生党员请假时除办理正常请假手续外,还要向党组织请假。学生在实习期间既需要向实习指导教师请假,又需要向学院请假。
第五条  审批部门及批准权限
三天以内(含三天),由院团委审批。
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的(含七天),需报经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
七天以上,经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后,需报请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备案。
第六条  销假
凡离校者应在请假期满后的24小时内到院团委销假。未按时销假者,从请假期满时起按旷课论处。
第七条  续假
请假期满者如需续假,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续假手续的从请假期满起按旷课论处。
续假手续:由请假人通过有效形式(本人亲自书面或传真、信函、固定电话)申请续假,不接受他人代理和通过移动电话的续假申请。
第八条  补假
遇急病等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在事情办理过程中或办理完毕后,尽快履行补假手续,补假手续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九条  对学生旷课的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期起实施。

 

                                                       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200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