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06-01-06   浏览量:0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培养人才的质量,根据国家教委《大学生管理规定》和省教委《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学生违犯校纪,视情节严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对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二条攻击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团结者:

1、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经教育本人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者,给予记过处分,甚至勒令退学。

2、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集会、游行,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和组织非法组织,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侮辱和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给于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凡扰乱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1、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收容审查释放或被处以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经审查纯属无辜进行,不在此列)

4、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五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

1、作案价值10元以下(含1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10元以上至5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作案价值50元以上至1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4、作案价值1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作案两次以上起作案价值合计5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查看处;5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到财物,但性质恶劣,给留校查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7、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8、犯有第五条并受司法部门处罚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六条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或违犯学校安全保卫条例受到学校罚款者:

1、金额在20元以下者(含20元),给予通报批评。

2、金额在20元以上,50元以下者(含50元),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金额在5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4、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有乱刻、乱画、乱写、损坏花木等有损校园环境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聚众赌博者 :

1、 凡参与赌博者,分别给予记过、留校查看处分。

2、多次赌博屡次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加赌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肇事、策划、打架、参与、伪证、提供凶器者:

1、肇事者(不守秩序,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与打架者:(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伪证者:(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5、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侮辱妇女,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

1、如未造成严重后果,认错态度诚恳者,从宽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虽未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但情节极端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生活作风越轨者;

(1)生活作风越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非法同宿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5、全国普招的本专科学生未经学校批准结婚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条不服从教师、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积学时达到:

1、5--9学时者,全校通报批评。

2、10--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16--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21--2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26--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50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如连续旷课者,每天按8学时计,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节假日可以不计,无故不参加校院规定的集体活动者,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考试作弊处理以《河南农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对其他违反校纪者 :

1、酗酒、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查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2、参与非法经商者,情节轻微,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和传看封建迷信 ,收看淫秽录音录像制品批评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不经批准,经常晚归或外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根据认错态度、改错表现加重或减轻处理:

1.主动认错并及时改正的从轻处理。

2.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出问题的从轻处理。

3.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从重处理。

4.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从重处理。

5.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从重处理。

6.屡教不改的从重处理。

7.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立功者,可提前解除。表现差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以下处罚:

1、享受专业奖学金者:①受警告处分者减发20%,为期一学期。②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减发30%,为期一学期。③受记过处分者减发50%,为期一学年。④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停发专业奖学金,为期一学年。

2、受全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一学年内不得享受一、二等奖学金。

第十六条对学生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挡案,不得撤销。对受处分后有显著进步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可以在毕业前写出一份写实性鉴定,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对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十八条  处分的申报程序与决定权限:

1、所有处分均由院拿出具体意见,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条由保卫处、学生处审核复议,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由教务处审核复议。

2、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教务处、学生处依本规定审批,并经主管校长同意。记过及以上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

第十九条学生犯了错误,必须向所在院写出书面检查,接受同学和教师的帮助。有关班级和院部要严格按章办事,并做好思想教育,说服疏导工作,处理结果在形成文件之前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申诉,职能部门要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  不同类型处分不能互相代替。例如:罚款赔偿损失不能代替校纪处分,校纪处分不能代替党内、团内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例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